悉尼晨報SMH及Daily Telegraph今天報導了一則法庭新聞,66歲退休男教師的被告與78歲的伴侶相伴22年,伴侶飽受骨質疏鬆(osteoporosis)、關節炎(arthritis)及坐骨神經痛(sciatica)的煎熬,在36小時內服用了31粒抗抑鬱藥來了結生命,卻死不去。被告先後用枕頭、毛巾及膠袋把她焗死,最後被控謀殺。控方接納被告誤殺的答辯,法官判處被告兩年緩刑(suspended sentence)。紐省的誤殺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5年(Section 24 Crimes Act 1900),監禁不超過兩年可判緩刑( Section 12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法官形容被告的行為出自無私的愛(selfless love),故此輕判。甚麼是無私的愛?甚麼是自私的愛?愛可以不離不棄,不愛時可以做完即棄。愛,望她不死。不愛,把她弄死。為愛可以永不分離,為愛也可以決定分離。
Dr Philip Nitschke倡導安樂死(euthanasia),希望修改法例,免卻協助別人自殺的人的刑責。這法律和道德的問題存着的矛盾,標少似懂非懂,無從置喙。
在香港誤殺罪可判處終身監禁(Section 7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屬例外法例(excepted offence) (Schedule 3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不可以判緩刑。
不論紐省或香港,誤殺的判刑大多數都判監8年之內。在香港誤殺罪判處終身監禁的案例比較少,最轟動的是1999年Hello Kitty藏屍案(HKSAR v Chan Man-lok and ors CACC522/2000),一件滅絕人性的肢解案。有興趣重温案情,請自己在網上找尋,要我講恐怕會嘔吐。
2011年4月29日星期五
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特首遇襲之二
【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黃俊杰上月在辛亥革命展覽,向特首曾蔭權示威時被指撞到其「心口」,即晚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事隔近兩個月,警方昨日突然改以「擾亂公眾秩序」起訴黃俊杰,下周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法律界對於律政司改以另一控罪起訴黃俊杰,估計是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黃俊杰有意圖地襲擊特首,但亦有意見擔心,此舉有可能是為使曾蔭權不用出庭作供,黃俊杰批評律政司已淪為替政治服務,失去獨立性。
今天明報報導了特首遇襲案的新進展,控罪由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修改為擾亂公眾秩序(disorderly conduct)。從傳媒報導及新聞片段看來,沒有清晰證據顯示被告直接碰撞到特首,有可能是被告衝擊導致其他人碰到特首,在這種情況下,要毫無合理疑點舉證來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十分困難。被告襲擊的意圖(mens rea)包括魯莾(being reckless)在內,看來控方證據連這最廣泛的意圖也建立不到。改控罪為擾亂公眾秩序,舉證會比較容易。試想連用手機或相機來拍攝女性的裙底都可被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把過度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定罪,一點也不難。審訊時辯方一定會引用人權法及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作抗辯。擾亂公眾秩序罪要證明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法律上的準則是引用R v Howell〔1982〕QB 416裏面的定義。
控罪修改了,曾蔭權再不是受害人,便可不用做證人。記憶所及,從沒有港督或特首上過法庭作供。在這件案我相信辯方一定會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曾蔭權作供。真正目的當然不是為了曾蔭權可以講有利被告的話,是意在作弄。法官否決申請的機會很大,就算批准,曾蔭權也會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撤銷傳票。事態發展是否像我所講,很快就會知道。
今天明報報導了特首遇襲案的新進展,控罪由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修改為擾亂公眾秩序(disorderly conduct)。從傳媒報導及新聞片段看來,沒有清晰證據顯示被告直接碰撞到特首,有可能是被告衝擊導致其他人碰到特首,在這種情況下,要毫無合理疑點舉證來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十分困難。被告襲擊的意圖(mens rea)包括魯莾(being reckless)在內,看來控方證據連這最廣泛的意圖也建立不到。改控罪為擾亂公眾秩序,舉證會比較容易。試想連用手機或相機來拍攝女性的裙底都可被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把過度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定罪,一點也不難。審訊時辯方一定會引用人權法及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作抗辯。擾亂公眾秩序罪要證明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法律上的準則是引用R v Howell〔1982〕QB 416裏面的定義。
控罪修改了,曾蔭權再不是受害人,便可不用做證人。記憶所及,從沒有港督或特首上過法庭作供。在這件案我相信辯方一定會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曾蔭權作供。真正目的當然不是為了曾蔭權可以講有利被告的話,是意在作弄。法官否決申請的機會很大,就算批准,曾蔭權也會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撤銷傳票。事態發展是否像我所講,很快就會知道。
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讀者的回應
寫blog的人最喜歡見到讀者回應。標少目光如豆,見識淺陋,不知天高地厚,寫了一些文章便沾沾自喜,孤芳自賞。昨日看到匿名讀者在《擲糞》一文留言,使我茅塞頓開,擴闊了狹隘的視野,獲益匪淺。一個人對事物的看法猶如蘇東坡詩《題西林寺壁》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因為讀者的留言,誘發進一步的思考,對自己的裨益,難以言表。在下面張貼這匿名君的教誨,和大家分享。開始有點「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的感覺,可惜自己這白丁,無緣識荊,不知鴻儒何許人也。
5 意見:
- Assault (or common assault) is committed if one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causes another person 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when the officer apprehende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after seeing what D did? It seems to me that whether he had been hit or not is not relevant?
- 2011年4月19日下午3:28
- 標少 提到...
- Theoretically I agree with what the anonymous commentor said. In pracitice, I am afraid I have not seen any deft charged for a mere apprehension scenario. It can be a matter of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I am grateful for the enlightenment. I do not have a law book with me not to mention an Archbold. What I wrote came from my very limited knowledge and memory of the law. If my memory fails me then I fail the law too.
- 2011年4月19日下午4:23
- Enlightenment is too strong a word to be used. :) In 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unrep, High Court Magistracy Appeal No 369 of 2002), D threw 2 stones in the direction of a worker. D had sworn at the worker immediately before throwing the stones. D was convicted of assault, after a trial before a magistrate, on the basis that the worker, although not struck by the stones, was put in fear of immediate violence. The appellate court upheld the magistrate's decision because the evidence showed that D had shown a hostile intent towards the worker by swearing at her, that D appreciated that the worker might be in danger if he threw stones as he realized the stones might hit her and nonetheless went on to throw them. It's a great enjoyment to read your blog and your explanation on the law makes me understand the law much better. Thanks.
- 2011年4月20日上午2:09
- 標少 提到...
- Thank you very much Anonymous Fellow. I did not really attempt to explain the law in my blog. The intended readers are Sydneysiders migrated from HK who were CU graduates. There are some friends I have made here too. I just want to keep them abreast of what happens in HK and share my nostalgic feelings of the motherland. Thank you for reading the blog. You have just overstated my ability and made me blush. There is little left from my memory of the law and forgive my naivety.
- 2011年4月20日上午8:57
- 標少 提到...
- Dear Anonymous Commentor I have read 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a case I was not aware of before. I should say it is 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present event. Throwing two cricket size stones is not comparable to throwing of faeces. The former coupled with verbal abuse is obviously viciously apprehensive. The latter is not apprehensive though despicably disgusting. Striking or otherwise does make a difference here. I believe the doctrine of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applies here. In the appeal you referred to, PW3 poked her finger on the face of the appellant, a hostile battery occurred. She was not charged because of its trifling nature. Likewise, if a burglar breaks into a house with intent to fiddle things therein, the turning on a light inside the house will not result in a charge of abstracting electricity though in theory such an offence is committed. In another scenario if in a heated argument, a man attempts to strike a blow on another man but the act does not make out because rationality prevails, even though the other man is apprehended, do you think the blow striker will be charged with Common Assault? That is why I would distinguish the instant case from the appeal case. I must admit I was obviously wrong to say Attempted Common Assault. In any event, I learn a lot from what you throw out into the arena. I am most grateful.
- 2011年4月20日下午3:15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仲秋日誌
早上六時半很不情願起床,無奈鬧鐘聲不饒人,新的一天又開始。昨夜看文多喝了茶,不能還寢即寐,加上鄰居又在喧鬧,入睡時已過了一時。依稀發了個夢,在商場碰到一個認識的人。記憶化了青煙,輕煙裊裊衣衿寒,一忽間已到仲秋。
早上繼續看文,想不到是如此一樁苦事。有時懷疑,究竟是否值得出版《中大人在悉尼》一書。我很享受寫blog的樂趣,抒發情懷,針砭時弊,孤芳自賞,悠悠獨醉。滿足了寫的癮,發表的慾,不用管有沒有人看。
也許我寫blog寫得霸道,罵遍周遭的人。可是,blog是一個可以發表意見的平台,歡迎相悖的意見。可惜,沒有人回罵。當然不一定是能力的問題,深沉內斂,修養好的謙謙君子太多,姑息了我這淺陋的人。
標少一向是loner,寧願多看一點書,也不作無聊的應酬。最近多看一些古文,希望充實自己。韓愈的《柳子厚墓誌銘》真是好文章。
士窮乃見節義。今夫平居里巷相慕悅,酒食遊戲相徵逐,詡詡強笑語以相取下,握手出肺肝相示,指天日涕泣,誓生死不相背負,真若可信。一旦臨小利害,僅如毛髮比,反眼若不相識。落陷阱,不一引手救,反擠之,又下石焉者,皆是也。
一針見血,簡直是刺血針。恆常道理,古今如一。還是君子之交好,淡如白開水。不結黨連群,無須花轎抬人。花轎抬人人抬人,抬抬下人不是人,變了只會擺尾的哈巴。我曾經這樣給朋友寫電郵:
「我不怕開罪那些道貌岸然,有行無德之輩,此乃因小弟以前做慣得罪人買賣之故。積重難返,難以自拔。不過,社會裏也需要有一小撮這樣的人,逆鱗耿諫,否則滿街都是公公太監,何以傳香火?一笑!」
標少最近又得罪人,為的是原則立場的事。為公家做事,絕不徇私,人人平等,同一尺度。有人行仁恕之道,事事謙讓。我行的是典章制度,綱紀嚴明,條理清晰,有法可依,對事不對人。既得罪人,自然要擺下擂臺,秣馬厲兵,讓人攻訐。使的是明刀明槍,白紙黑字。只有奸侫宵小之徒才會背後放箭,暗巷仆頭,搞小動作。不要以為標少好勇鬥狠,喜歡罵人。我不過是犯了口快心直,表裏如一的毛病。看不過眼的事,總要發聲,不吐不快。戾氣太重的時候,只好多誦心經,遠離顛倒夢想。
2011年4月17日星期日
正到爆的英式廣東話
幾天前收到朋友傳來上列標題的電郵,標少自知淺陋,忍不住打開來看,啼笑皆非,原來又是一篇垃圾。在此引用原文兩處,以資說明。
汽車泊車的「泊」字,來自Parking中的「Park」。
仆街:Poor guy(粗劣的人) 「仆街」經常被人誤以為是「動詞」: 咀咒對方「仆喺條街度!」其實「仆街」是名詞,來自英文的「Poor guy」。
汽車泊車的「泊」字,來自Parking中的「Park」。
兩星期前剛好翻了《項羽本紀》來看,張良陪伴劉邦到新豐鴻門赴宴(鴻門宴一詞的由來),項羽的堂弟項莊出來舞劍助興,侍機剌殺劉邦(項莊舞劍,志在沛公)。張良立即走出營門外招樊噲來護主。「噲即帶劍擁盾入軍門。交戟之衞士欲止不內,樊噲側其盾以撞,衛士仆地。」這是司馬遷差不多2000年前的記載,我沒有查看《說文解字》,不知「仆」字最早的出處。至於guy字,用意是男人或男孩,最早見於1806年,孩童在街上遊行記念Guy Fawkes(1605年11月5日用炸藥來炸英皇及國會),guy字自始成為男人或男孩的稱謂。以為「仆街」從poor guy而來,簡直是廢話。
更加廢話的是指「泊」字來自park。就是唐詩用「泊」字已經多不勝數,「月落烏啼霜滿天...」張繼的《楓橋夜泊》是小學生的讀材,其他例子不勝枚舉。
現代資訊發達,虛假資料充斥網絡世界,荒謬之處本來不值一哂,寫這blog目的是希望看了垃圾資訊的人,不要如獲至寶,亂傳給人。扔掉這些垃圾不如堆填了寫這些垃圾的人,把廢話在網絡相傳,已經到氾濫的程度。
現代資訊發達,虛假資料充斥網絡世界,荒謬之處本來不值一哂,寫這blog目的是希望看了垃圾資訊的人,不要如獲至寶,亂傳給人。扔掉這些垃圾不如堆填了寫這些垃圾的人,把廢話在網絡相傳,已經到氾濫的程度。
雞蛋仔阿伯
雞蛋仔伯伯被檢控是最近城中熱門話題,我本來無意參加討論,但見到他上庭的情況,又忍不住加把嘴。下面是明報的報導:
吳伯共被食環署控以阻街、無牌販賣及無牌販賣熟食共3罪,他於庭上答辯時,嘗試向裁判官解釋,稱案發時其實還未開爐,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一再提醒他「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吳思索後決定認罪。
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做了10年大律師,處理這件案的做法並不妥當。她一再提醒被告「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對於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並不足夠。聽到被告講其實案發時還未開爐,法官應該叫被告不要認罪。「有做就認」是極為含糊的講法,阿伯以為犯了法,錯誤認罪,法官及主控官有責任保障他的權益。甚麼叫有做就認呢?被告做了一些事情,以為自已犯了法,其實並不構成罪行,法官講有做就認,豈不是誤導了被告去認罪?如果被告未開爐,雞蛋仔也未能烘,最多只有阻街,其餘兩罪並不成立。被告可能講大話,但法官應該解釋有關法律給被告知,讓他作出正確的決定。
吳伯共被食環署控以阻街、無牌販賣及無牌販賣熟食共3罪,他於庭上答辯時,嘗試向裁判官解釋,稱案發時其實還未開爐,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一再提醒他「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吳思索後決定認罪。
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做了10年大律師,處理這件案的做法並不妥當。她一再提醒被告「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對於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並不足夠。聽到被告講其實案發時還未開爐,法官應該叫被告不要認罪。「有做就認」是極為含糊的講法,阿伯以為犯了法,錯誤認罪,法官及主控官有責任保障他的權益。甚麼叫有做就認呢?被告做了一些事情,以為自已犯了法,其實並不構成罪行,法官講有做就認,豈不是誤導了被告去認罪?如果被告未開爐,雞蛋仔也未能烘,最多只有阻街,其餘兩罪並不成立。被告可能講大話,但法官應該解釋有關法律給被告知,讓他作出正確的決定。
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
三談奶昔謀殺案
今天明報這樣報導:
美林案殺夫犯申赴美服刑
囚終身不上訴
【明報專訊】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妻子Nancy Kissel,上月在高院第二次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據悉,Nancy Kissel不會再就定罪提出上訴,並擬申請轉往其家鄉美國服刑。
如果Nancy Kissel真的不再上訴,究竟是心力俱疲,再受不住訴訟的壓力,含冤負屈;抑或是罪孽深重,咎省悔悟;又或者是鐵證如山,主審法官公正持平,沒有上訴空間,所以被告才不再上訴,那就不得而知。
我再三評論這件案的目的是要指出,不要輕信法庭的裁決彰顯公義,有的時候過分鑽牛角尖,矯枉過正,在寧縱無枉的刑事法律制度裏,再進一步縱容被告,彰顯了的是對被告的偏袒,而並非社會的公義。
Nancy Kissel 第一次被定罪後,隨即申請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措詞嚴厲,上訴庭認為
"This was as cogent a case of murder as might be imagined." 鐵證如山,怎能推翻。可是終審法院把這判決完全推翻。尤其是包致金法官所寫的判辭,對被告存着不公正的同情,他的口吻使我覺得像辯方的陳辭多過公正不阿的裁決。法律界有人稱讚他開明(liberal minded),對辯方有利自然獲辯方讚許。如果Nancy Kissel 覺得自已罪有應得而不再上訴,無疑是對包致金那種睿智分析,打了幾記耳光。也給標少臉上貼金,證明批評有理。(要看標少對這件案的批評,請參閱《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
美林案殺夫犯申赴美服刑
囚終身不上訴
【明報專訊】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妻子Nancy Kissel,上月在高院第二次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據悉,Nancy Kissel不會再就定罪提出上訴,並擬申請轉往其家鄉美國服刑。
如果Nancy Kissel真的不再上訴,究竟是心力俱疲,再受不住訴訟的壓力,含冤負屈;抑或是罪孽深重,咎省悔悟;又或者是鐵證如山,主審法官公正持平,沒有上訴空間,所以被告才不再上訴,那就不得而知。
我再三評論這件案的目的是要指出,不要輕信法庭的裁決彰顯公義,有的時候過分鑽牛角尖,矯枉過正,在寧縱無枉的刑事法律制度裏,再進一步縱容被告,彰顯了的是對被告的偏袒,而並非社會的公義。
Nancy Kissel 第一次被定罪後,隨即申請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措詞嚴厲,上訴庭認為
"This was as cogent a case of murder as might be imagined." 鐵證如山,怎能推翻。可是終審法院把這判決完全推翻。尤其是包致金法官所寫的判辭,對被告存着不公正的同情,他的口吻使我覺得像辯方的陳辭多過公正不阿的裁決。法律界有人稱讚他開明(liberal minded),對辯方有利自然獲辯方讚許。如果Nancy Kissel 覺得自已罪有應得而不再上訴,無疑是對包致金那種睿智分析,打了幾記耳光。也給標少臉上貼金,證明批評有理。(要看標少對這件案的批評,請參閱《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
2011年4月9日星期六
再談陳振聰的伎倆
有朋友問我清洪(Cheng Huan)資深大律師陪同陳振聰往西區警署報到,延續保釋,究竟清洪會不會在爭產案代表陳振聰?我相信絕對不會。清洪擅長刑事案的盤問,陳振聰只是為了假遺囑的指控而聘用清洪,就算給清洪很多錢,他也不會代表陳振聰爭產。為肯定我這看法的準確性,我翻閱終審法院的案例。自1997年終院成立以來,清洪上過終院十次,兩次是上訴正審,八次是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八次上訴許可中,有七次是刑事案,其中包括謝霆鋒及毛玉萍案。兩次上訴正審及一次上訴許可都涉及誹謗案,他代表東方日報及東周刋,而且這三宗民事訴訟都由鮑永年(Jason Pow)做junior(那時Jason還不是資深大律師)。鮑永年是誹謗案專家,清洪大有可能是掛名的主帥。故此,我的結論是清洪不會代表陳振聰為爭產案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從事並非他專長的訴訟,陳振聰也不會聘請他。
另一方面,陳振聰聘請清洪陪他到西區警署報到,絕對浪費金錢。我當然不是質疑清洪的能力,清洪在刑事案的能力無容置疑。爭產案發展到現在這階段,陳振聰還有機會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警方尚未能正式檢控他,以免重蹈龔如心案的覆轍。警方一定要等民事法律程序了結之後,才正式展開刑事程序。終院一日未有終極裁決,誰曉得會不會再出現出人意表的結果。龔如心那幾張廢紙也可以是真遺囑,已說明阿媽未必是女人。既然是這樣,警方暫時也不會輕舉妄動,陳振聰就算單刀赴會,一樣可以全身而退,何必枉費金錢,聘請這名金牙大狀。
認識標少的人可能感到奇怪,為甚麼突然罵陳振聰罵得這樣厲害。我是愛憎分明的人,最不喜歡道貌岸然,兩面三刀的人。人家脫離了人的户藉變成禽獸,擺明車馬,我只有不喜歡他,不想罵他,至少他沒有矯情飾行。他擺明是禽獸,你罵他你這禽獸,他說我是,請問你可以怎樣罵下去。但他不守本份,明明是豬狗,又要披人皮,那麼我就不能放過他了。
陳振聰打同情牌這一着很不明智。如果為刑事檢控鋪路,他應該讓人罵他,暗中煽動別人死命的狠罵。到了審訊時就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他可以搜集所有報章雜誌的報導,以資證明。現在搞民調、獨家專訪來改善形像,豈不是功虧一簣,作繭自纏。
以陳振聰的伎倆,他對龔如心推金山倒玉柱,可以理解,畢竟老佛爺跟前有個李蓮英。但龔如心要以巨額相贈,以她節儉性格,除非有甚麼不為人道的把柄落在陳振聰的手裏,否則是絕無可能發生的事。也罷,還是留待終審法院殿堂級的大法官去孤芳自賞,自圓其說一番。恐怕這是另一宗法庭不能找出真相的案件。
另一方面,陳振聰聘請清洪陪他到西區警署報到,絕對浪費金錢。我當然不是質疑清洪的能力,清洪在刑事案的能力無容置疑。爭產案發展到現在這階段,陳振聰還有機會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警方尚未能正式檢控他,以免重蹈龔如心案的覆轍。警方一定要等民事法律程序了結之後,才正式展開刑事程序。終院一日未有終極裁決,誰曉得會不會再出現出人意表的結果。龔如心那幾張廢紙也可以是真遺囑,已說明阿媽未必是女人。既然是這樣,警方暫時也不會輕舉妄動,陳振聰就算單刀赴會,一樣可以全身而退,何必枉費金錢,聘請這名金牙大狀。
認識標少的人可能感到奇怪,為甚麼突然罵陳振聰罵得這樣厲害。我是愛憎分明的人,最不喜歡道貌岸然,兩面三刀的人。人家脫離了人的户藉變成禽獸,擺明車馬,我只有不喜歡他,不想罵他,至少他沒有矯情飾行。他擺明是禽獸,你罵他你這禽獸,他說我是,請問你可以怎樣罵下去。但他不守本份,明明是豬狗,又要披人皮,那麼我就不能放過他了。
陳振聰打同情牌這一着很不明智。如果為刑事檢控鋪路,他應該讓人罵他,暗中煽動別人死命的狠罵。到了審訊時就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他可以搜集所有報章雜誌的報導,以資證明。現在搞民調、獨家專訪來改善形像,豈不是功虧一簣,作繭自纏。
以陳振聰的伎倆,他對龔如心推金山倒玉柱,可以理解,畢竟老佛爺跟前有個李蓮英。但龔如心要以巨額相贈,以她節儉性格,除非有甚麼不為人道的把柄落在陳振聰的手裏,否則是絕無可能發生的事。也罷,還是留待終審法院殿堂級的大法官去孤芳自賞,自圓其說一番。恐怕這是另一宗法庭不能找出真相的案件。
2011年4月8日星期五
陳振聰的伎倆
在《玩弄陳振聰》一文,我講過「對着豬狗不如的人,也應該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尺度。」今天看了上訴庭一宗強姦弱智親生女兒的上訴判辭(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WWK CACC204/2009),該被告比陳振聰更豬狗不如,案情使人作嘔,不想在此敍述。上訴庭這樣講:「本庭認為無論一名被告人的罪行如何嚴重或行為如何卑鄙令人反感,法庭仍是有責任確保法律原則得以彰顯,令他獲得公平的審訊,這是維護法治的唯一方法。」講當然容易,做起來就十分因難。有先入為主的壞印象,要摒除偏見,公平對待,使公義彰顯,在潛意識裏的影響有多大,難以具體量度。如果矯枉過正,情況更差,白白姑息那些禽獸不如的人。
明報報導了陳振聰用電話民調,向律政司施壓,要求公開2006年遺囑的鑑證報告。另一方面,東方日報連續兩天刋登了陳振聰的獨家訪問。凡此種種,意欲何為?豬狗扮起羊來,更加使我鄙視他。他本來是丟盡男人的臉,現在連禽獸的臉也丟盡。本來可以體體面面的做禽獸做到底,又要乞求別人施與同情,他的品性表露無遺。我相信陳振聰的舉措,是為將來鋪路。一旦面對假遺囑的刑事檢控,一定是jury trial。要找對他沒偏見的陪審員難比登天。正義的人鄙視他,不齒他所為;卑鄙的人也鄙視他,不服他的尊容也能淘寶。所以,他現在開始要佈局,搖尾乞憐,改善形象。
在我看來,他這種人既然不能反躬自省,倒不如自宮反省,以謝天下。
明報報導了陳振聰用電話民調,向律政司施壓,要求公開2006年遺囑的鑑證報告。另一方面,東方日報連續兩天刋登了陳振聰的獨家訪問。凡此種種,意欲何為?豬狗扮起羊來,更加使我鄙視他。他本來是丟盡男人的臉,現在連禽獸的臉也丟盡。本來可以體體面面的做禽獸做到底,又要乞求別人施與同情,他的品性表露無遺。我相信陳振聰的舉措,是為將來鋪路。一旦面對假遺囑的刑事檢控,一定是jury trial。要找對他沒偏見的陪審員難比登天。正義的人鄙視他,不齒他所為;卑鄙的人也鄙視他,不服他的尊容也能淘寶。所以,他現在開始要佈局,搖尾乞憐,改善形象。
在我看來,他這種人既然不能反躬自省,倒不如自宮反省,以謝天下。
2011年4月3日星期日
Shy不只害羞
標少書讀得不好,語文根底差,但不吝嗇和朋友分享自已微末的知識。今天談shy這個字。大部分人都認識這字最普通的解釋--害羞。除了害羞,shy這個字有很多其他的意思及用法。
Adjective
She is two weeks shy of 50.
再過兩星期她便50歲了。
We are still a few hundred dollars shy of our goal.
我們尚欠幾百元就達標了。
I am a bit shy of this person.
我不大相信這個人。
Verb
The horse shied at the snake in the road.
馬見到路上有蛇而驚退。
I shied the stone at the stray dog.
我向那隻野狗擲石。
Adjective
She is two weeks shy of 50.
再過兩星期她便50歲了。
We are still a few hundred dollars shy of our goal.
我們尚欠幾百元就達標了。
I am a bit shy of this person.
我不大相信這個人。
Verb
The horse shied at the snake in the road.
馬見到路上有蛇而驚退。
I shied the stone at the stray dog.
我向那隻野狗擲石。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玩弄陳振聰
陳振聰這條落水狗,怎料到今天成為過街老鼠,他的功夫原來只限於淘古井,除此之外,乏善可陳。標少從來都不是羊群裏的一條羊,所以不打算跟風打這條落水狗,反而替他說點公道話。先不要罵我,就算是狗,也有貓狗條例保護,畜牲也有點權利。(並非開玩笑,香港法例第167章是貓狗條例。)
報章報導陳振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華懋提出反對,一點也不出奇,對簿公堂,各施其技,為難對手。律政司代表也提出反對,就有點說不過去。律政司在這件案應該持中立態度,整體形象都應該公正持平。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第一句是As a matter of right,民事案的金額涉及1,000,000元或以上,上訴至終院是當然權利(as a matter of right)。以龔如心龐大的遺產金額而言,怎樣計算也遠超過一百萬,律政司不應附和華懋的立場,以同一理由提出反對。就算反對成功,上訴庭不批上訴許可,陳振聰一樣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我看不到不成功的理由。這樣做是有心玩弄陳振聰,要他多花律師費,耗盡他的金錢。華懋可以這樣做,但律政司不可。那是一個公正形象的問題。
報章報導又指袁家寧法官(馬道立夫人)有份聽審上訴許可,故此若今次上訴庭向陳振聰批出上訴許可,馬道立大有可能因為利益衝突而毋須主審此宗極具爭議性的案件。這講法我絕不同意,上訴許可並非正審,就算直接在終院取得上訴許可,到了終院正式聽審上訴,上訴一樣有被駁回的情況。既然上訴許可只考慮preliminary arguments,馬道立主審也不構成利益衝突。
陳振聰竟然向特首,律政司及立法會議員乞訴,可見他的氣數已盡。我想他的想法類似仿效龔如心寫信給人大委員長賈慶林,借助勢力。可惜陳振聰的智囊智慧不足,自取其辱。當然,說他與政府為敵必敗的言論,也不應出自立法會議員的口。
如果有人覺得小弟標異立新,總是持與人不同的看法,恐怕這並非我寫文的目的。如果我們沒有獨立思考,人云亦云,或者容易受大眾媒介煽動某些看法,就枉讀詩書。對着豬狗不如的人,也應該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尺度。
報章報導陳振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華懋提出反對,一點也不出奇,對簿公堂,各施其技,為難對手。律政司代表也提出反對,就有點說不過去。律政司在這件案應該持中立態度,整體形象都應該公正持平。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第一句是As a matter of right,民事案的金額涉及1,000,000元或以上,上訴至終院是當然權利(as a matter of right)。以龔如心龐大的遺產金額而言,怎樣計算也遠超過一百萬,律政司不應附和華懋的立場,以同一理由提出反對。就算反對成功,上訴庭不批上訴許可,陳振聰一樣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我看不到不成功的理由。這樣做是有心玩弄陳振聰,要他多花律師費,耗盡他的金錢。華懋可以這樣做,但律政司不可。那是一個公正形象的問題。
報章報導又指袁家寧法官(馬道立夫人)有份聽審上訴許可,故此若今次上訴庭向陳振聰批出上訴許可,馬道立大有可能因為利益衝突而毋須主審此宗極具爭議性的案件。這講法我絕不同意,上訴許可並非正審,就算直接在終院取得上訴許可,到了終院正式聽審上訴,上訴一樣有被駁回的情況。既然上訴許可只考慮preliminary arguments,馬道立主審也不構成利益衝突。
陳振聰竟然向特首,律政司及立法會議員乞訴,可見他的氣數已盡。我想他的想法類似仿效龔如心寫信給人大委員長賈慶林,借助勢力。可惜陳振聰的智囊智慧不足,自取其辱。當然,說他與政府為敵必敗的言論,也不應出自立法會議員的口。
如果有人覺得小弟標異立新,總是持與人不同的看法,恐怕這並非我寫文的目的。如果我們沒有獨立思考,人云亦云,或者容易受大眾媒介煽動某些看法,就枉讀詩書。對着豬狗不如的人,也應該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