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893116460989075179..comments2024-03-28T16:48:55.464+11:00Comments on 標少札記: 辱警何罪?溫柔的潑婦老師!之二標少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Blogger14125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85043128729399418042013-08-04T19:59:03.629+10:002013-08-04T19:59:03.629+10:00在此辱警事件中各有各觀點,我只清楚針不拮肉不知痛。在此辱警事件中各有各觀點,我只清楚針不拮肉不知痛。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2246637552204030372013-08-02T23:57:52.960+10:002013-08-02T23:57:52.960+10:00Please see my reply in 辱警何罪?溫柔的潑婦老師!之三Please see my reply in 辱警何罪?溫柔的潑婦老師!之三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456383525179928682013-08-02T20:44:19.028+10:002013-08-02T20:44:19.028+10:00謝連忠剛剛有這樣的說法:
關於「封鎖區」
1、先旨聲明,我不是警權專家,只能按我所知表達看法,...謝連忠剛剛有這樣的說法:<br /><br />關於「封鎖區」<br /> <br />1、先旨聲明,我不是警權專家,只能按我所知表達看法,這裏,我只就「公安條例」中對「封瑣區」的條文作敍述,若有人知更多,務請賜教,最好是來自律政司司長袁國強。<br /> <br />2、除了「公安條例」,我找不到其他法例,賦予警察一般權力,在公眾地方設置「封鎖區」。<br /> <br />3、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4節,即使警察有權「阻截和封閉」通道,仍只適用於違規的公眾集會(50人以上)或遊行(30人以上),不適用於一般或其他情況。 林老師事件不屬這情況。<br /> <br />4、就林老師事件,不少批評者指她不應進入或逗留在「封瑣區」,甚至指這是違法行爲。「應該與否」是道德價值,不作討論,但「違法與否」,則必須明確,政府是有責任証明警方當日設置「封瑣區」的警權法律依據,也有責任澄清,市民純綷進入或逗留在「封瑣區」是否違法。阿森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9329725791623168082013-08-02T20:13:22.284+10:002013-08-02T20:13:22.284+10:00林慧思事件越鬧越大,真正討論警察執法界線的卻少之又少。李怡今天在專欄說:「自由的界線,是不能以妨礙他...林慧思事件越鬧越大,真正討論警察執法界線的卻少之又少。李怡今天在專欄說:「自由的界線,是不能以妨礙他人的自由來取得自己的自由。青關會用橫幅遮擋法輪功的攤位,踩進了破壞自由的界線。警方維護秩序,必須把兩方分隔,不容有干預他人自由的行為。當日警方做法,明顯偏幫青關會。林慧思老師路見不平,仗義發聲,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 」<br /><br />請教一下標少,到底言論自由的界線是不是真的如李怡這樣說?青關會用橫幅遮擋法輪功的攤位,警察是否有權驅逐青關會?甚或是否有責任驅逐青關會,以保護法輪功的言論自由?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7853638414211192972013-07-30T17:42:41.179+10:002013-07-30T17:42:41.179+10:00See above.See above.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89522062380832718572013-07-30T16:51:29.221+10:002013-07-30T16:51:29.221+10:00"林老師所做的是以身所則圍繞著「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指出執法者的不公」這都是老師..."林老師所做的是以身所則圍繞著「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指出執法者的不公」這都是老師對學生應有的教導。"<br /><br />我認為如要以身所則, 更加要冷靜應對警方既要求, 既然警方已到場, 作為士民應該盡量配合警方. 警方處理手法公平與否, 士民可以用合法渠道投訴. <br /><br />"「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指出執法者的不公」"<br />怎樣從表面去決定法輪功是強還是弱呢? 如真的要拔刀相助, 也要量力而為. 炒蝦拆蟹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林老師用炒蝦拆蟹的方式只是想增加佢既叫座力. 誰是對誰是錯,作為士民只能交給警察處理吧. 標少粉絲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9534127155245684442013-07-30T15:28:33.737+10:002013-07-30T15:28:33.737+10:00看法上可各抒己見是自由社會的恩物,我不會纏擾執着某種看法的對錯,畢竟人生閱歷,潛移默化,締造不同的價...看法上可各抒己見是自由社會的恩物,我不會纏擾執着某種看法的對錯,畢竟人生閱歷,潛移默化,締造不同的價值觀,撇開她的職業不講,是否見義勇為及執法者的不公值得商榷,用法律觀點來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這「刀」可以揮舞到甚麼程度呢?譬如路見「老同」搶阿婆金鍊,把她拉倒還蹅兩腳,你是年青健壯的見義勇為路人,見到「老同」的禽獸行為,抓住他痛打一身,大快人心,途人喝彩,但是可以用私刑嗎?你當然可以說比喻不正確,我想提出的是,我們對社會事件能夠客觀的評論,首先要撇除個人的政治價值觀,如果把當時林老師罵共產黨改為罵泛民,譬如人民力量圍愛港之聲,你仍會覺得她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嗎?這正是我要提出來提醒香港人思考獨立,不要輕易受網山發放的東西影響的目的。林老師、陳玉峰之流,算是甚麼,算老幾?值得花時間去討論?就像斯諾登事件,我們要關注的是背後的問題。<br /><br />至於警察的反應,不如把自己代入角色,想一下你會怎樣反應。<br /><br />誰去圍誰都好,都有可能做成伎體接觸的衝突,警方有維持治安的責任,故此有權請人離場,防止罪案的發生,警方有合法權力去這樣做,屬in due execution of duty.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4077117846381808632013-07-30T14:46:14.882+10:002013-07-30T14:46:14.882+10:00想問吓標少青關愛班人用 banner 圍住人 Counter (公眾地方),
又未夠50人
係法律上...想問吓標少青關愛班人用 banner 圍住人 Counter (公眾地方),<br />又未夠50人<br />係法律上警察有無權請佢地場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64888882241621396262013-07-30T14:41:15.072+10:002013-07-30T14:41:15.072+10:00自己會員被人鬧市侮辱並在主流新聞出員,
覺得警察公會是有責任講番啲嘢,
好難話落井下石自己會員被人鬧市侮辱並在主流新聞出員,<br />覺得警察公會是有責任講番啲嘢,<br />好難話落井下石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949828481819425882013-07-30T14:26:57.642+10:002013-07-30T14:26:57.642+10:00林老師所做的是以身所則圍繞著「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指出執法者的不公」這都是老師對學生應有的...林老師所做的是以身所則圍繞著「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指出執法者的不公」這都是老師對學生應有的教導。總括來說就是「見義勇為」。至於用詞是另外一個論題,我認為所用的f word 不需大驚小怪,只要想想各位生在世上,皆由於父母將粗口身体力行,便可適懷。這事也可令學生知道,一日踏身社會就是粗口滿天飛。我反而覺得那位狀似沙展的警員匈人多過解釋。至於督察協會的聲明就是「可憐兼可笑」是一句日常用語「好心你啦」。<br />本來對標少所用的「潑婦」有點補充,但想到前置的「溫柔」,發揮了西方的文學修養,只好收聲。<br /><br />hi fiving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85477709329946959272013-07-30T12:32:07.944+10:002013-07-30T12:32:07.944+10:00你這處理學生爭執的比喻十分好。哈哈!如果其中一個做copycat,罵她「八婆、賤人、what the...你這處理學生爭執的比喻十分好。哈哈!如果其中一個做copycat,罵她「八婆、賤人、what the fxxk」,「Miss Lam,學你咋!」不知林老師有無想過怎樣應對。<br /><br />你也不應把這件事提升到香港教師質數的層面,isolated incident啫。<br /><br />片中這沙展手法也不夠圓滑,有需改善,對古惑仔可以,對潑婦就不能如此。他們應該請標少去警校客串一兩堂。<br /><br />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0647238918244428722013-07-30T12:14:21.288+10:002013-07-30T12:14:21.288+10:00我認為林老師及其老公不只因是看不過眼才搞事, 從片段中看出, 警察要求她退出警界線 (我相信警察認為...我認為林老師及其老公不只因是看不過眼才搞事, 從片段中看出, 警察要求她退出警界線 (我相信警察認為她是導火線, 才要求她退下火線, 以便警察調和事件, 以免火上加油), 偏偏林老師執著警察用詞, 不單只不合作反而令到警察為難. 林老師在一間小學任教及教學多年, 我相信她遇到麻煩小學生多不勝數, 她的EQ應該比一般人為高, 為何她執意與警方對抗呢? 我相信她身為老師, 當遇上兩個小學生發生爭執, 她也想將不是當事人的其他學生離開現場, 以便她處理事件. 在此次鬧劇, 我對香港教師質數平分大打折扣.標少粉絲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63986295837729961002013-07-30T11:55:35.113+10:002013-07-30T11:55:35.113+10:00教師也有教師的行為守則,何況是小學教師。香港講粗口普遍,但對中小學教師講粗口還是接受不來。當然解僱與...教師也有教師的行為守則,何況是小學教師。香港講粗口普遍,但對中小學教師講粗口還是接受不來。當然解僱與否跟我們無關。<br />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1271870743806199992013-07-30T08:33:06.273+10:002013-07-30T08:33:06.273+10:00雖然我認爲林慧思的舉動有點愚蠢,但愚蠢不是罪,我認為爲此而解雇她就有點過火。
可能是我很長時間在外...雖然我認爲林慧思的舉動有點愚蠢,但愚蠢不是罪,我認為爲此而解雇她就有點過火。<br /><br />可能是我很長時間在外國生活的關係,說幾句粗口,謾駡警察,都稀鬆平常得很。當時的副總統切尼受訪時後面有人說 "fxxk you! Mr. Cheney",一直都是西方民主的佳話。 <br /><br />至於警察方面,他們也受環境影響,舉動也有點情緒化。發出聲明不應落井下石指責他人無禮:無禮不是罪。應説明執法的緣故、法例是如何規定。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公衆才能心服口服。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