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憑甚麼釋法?

【短片:立會選舉】「確認書」司法覆核 范太:法院隨時可問人大常委會意見 未聞釋法 (15:39)

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部分條文「確認書」問題爭議未息,更引起司法覆核挑戰,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認為,法院可按自己智慧、專業知識及香港法律判斷事件,但如果對《基本法》條文不清楚,「隨時可以問(人大)常委會」。不過她表示,未曾聽說要人大釋法。

至於沒有簽「確認書」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說明對「港獨」態度,但部分同樣無簽「確認書」的參選人,已獲確認「候選人」資格,范徐麗泰稱不涉及「雙重標準」。

她解釋,無簽「確認書」但被確認為候選人的人,從未公開發表過「港獨」言論,故無必要拿取進一步資料,而有些參選人曾在公開場合或自己facebook發表過「港獨」言論,選舉主任自然要問清楚對方是否繼續做這些行為,「呢個好合理,畀機會參選人自己做決定」。

范徐麗泰又說,填寫參選表格時已說明須擁護《基本法》,但如果參選人一方面說擁護《基本法》,一方面推動「港獨」,本身已是矛盾,「言行不一致,話支持基本法係一句假話,係無誠意嘅。如果真係選到,去到立法會宣誓講明要擁護基本法,又再一次言行不一致,又再一次表示藐視立會議員應有嘅誠信,遲早都係麻煩,而家事先講清楚佢」。
(26/7/2016 明報即時新聞)

近日時常聽到一些言論, 說立法會選舉的新猷, 撐《基本法》的確認書的司法覆核申請, 可以引致人大釋法。今天范太的講法雖然沒有用人大釋法這字眼, 實質意思也一樣, 其實我很懷疑這些人對《基本法》的認識有多深, 總喜歡胡謅。按《基本法》第158(3)條所講, 人大可以釋法的條件是這樣:

第158條
……
(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款 也 付 解 釋 。 但 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 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

釋法的條件有以下兩種: 

一、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 或
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立法會選舉是純香港內部事務, 選舉實質要求及方法只涉法例第541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以及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既非中央政府管理的事, 也不涉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何來釋法的需要?《基本法》提及立法會的是由第66條至79條, 講職能架構而完全不涉提名表格那種實質參選的辦法。《基本法》另一處提到立法會的是附件二, 有關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 講的是功能組別及分區直選的議員人數, 完全沒有講甚麼擁護《基本法》的東西。講來講去, 都講不到有任何釋法的需要。真的要釋法, 也不是任何級別的法官都可以提出來, 而一定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才有機會提出, 而不是范太所講隨時可以提出。那麼,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法院會需要再解釋嗎? 不如看下終院的案例講過甚麼。在吳恭劭焚燒國旗案, 終院已重覆講過這一條:

3. The national flag is the symbo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 is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It repres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her dignity, uni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4. The regional flag is the unique symbo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n this judgment, I shall ref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full or as "PRC",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full or as "HKSAR" or as "the Region".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NG KUNG SIU and other FACC 4/1999)

那麼參選人因為提出港獨主張而被判斷為不符合參選資格又有沒有違反《基本法》所訂保障言論自由呢? 我恐怕沒有, 因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言論自由是受到某程度的合理限制的。普通市民沒有參選立法會, 無需因參選而需要在提名表格作出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也無需因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而要作出擁護《基本法》的就職宣誓, 所以就算倡議港獨而違反《基本法》, 也不干犯任何刑事法。參選人一方面作出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另一方而又宣揚港獨, 卻可能會干犯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法。如果在參選前有明確言論顯示會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當然有權判斷這些候選人不合資格。不過, 如果候選人收回港獨言論也被否定參選資格, 決定就未必合理, 這做法構成思想審查, 有可能被成功司法覆核。但是, 選舉主任對此尚未有定奪, 候選人就沒有理由用這個論據作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了。我看明天的司法覆核不會批出許可, 以後發展下去終審法院及政府都不會提請人大釋法, 根本這件案不會上訴到終院, 去不到終院就不可能有任何機會提請人大釋法。

26 則留言:

  1. "但是, 選舉主任對此尚未有定奪, 候選人就沒有理由用這個論據作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了"

    這就是將來觸發人大釋法的理由了。不過如果不剝奪有關候選人的資格,也可能是有景轟。反正梁天琦已經可以吸票,令其他反對派唔夠票,益左建制派。反正梁天琦有案在身,可否做足四年也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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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哎,經常QUOTE錯,應該是"不過, 如果候選人收回港獨言論也被否定參選資格, 決定就未必合理, 這做法構成思想審查, 有可能被成功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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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就算成功或失敗而致雙方一直上訴至終院, 也不涉《基本法》的釋義, 就沒有人大釋法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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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R 其實唔一定要review 個結果. 可以係要求declaration 指出選管會没有權力(ultra vires)要求確認書.
    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總對, 但只限於breaking the law. 就算虛假聲明我覺得都入唔到罪. 因為原全conflict with the rule of law. 你照statute 解係可能入, 但common law 下有D原則係好重要.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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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同意JR可以用作要求declaration指選管會沒有權力(ultra vires)要求簽署確認書, 但現在的情況含糊, 有些沒有簽確認書的人參選資格被確認了, 簽了確認書的人(四眼)還被查問, 所以簽署確認書並非參選資格的必然要求, 這種情況下ultra vires的論據就很弱了。虛假聲明能否入罪反而可以是終審法院審視的議題, 我要耐心等待和學習, 我不懂的實在太多。

      假如選舉主任在截止提名前確認梁天琦參選資格, 這JR就會因為屬academic exercise而不批出, 其中一個我認申請屬premature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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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ll, Edward Leung has uploaded the Form 86 that he submitted to Court regarding hi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of EAC's confirmation form. You can check it out at the link below if you are interested -

    https://goo.gl/m011zD

    According to the Form, it looks like Martin Lee SC and Hector Pun SC will represent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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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read it when I opened my eyes this 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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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applicant tried to distinguish his case from Lau San Ching's. Obviously, the fear that the court would follow this precedence could not be dispelled. I must admit I have limited knowledge in the area of the law. I seldom read JR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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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意立法會選擧不應屬於 excluded provisions ,但按過去政府根據Art.43 提請人大施法...I mean 釋法的經驗,有關當局顯然有能耐扯上"主權" "統一" 等條文加以發揮

    范太的講法,大概是大陸方面一貫的看法,即Art.158從來沒有規定下級法院不能提請釋法,此見解可見諸於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 還有 "through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Region" 等字眼。 而案件在下級法院審理時自然符合 "before making their final judgments which are not appealable" 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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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drew,

      I disagree with your second para. I would have thought the inferior courts cannot directly seek an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 The only court can do so is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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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prefer "CFA only" as well but you can infer the point of view resembling my second para from 范太's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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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f I remember correctly,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is the only case CFA sought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No other inferior courts did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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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本法 > 第 158條展開講就是:完整的、最終的解釋權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解釋 < 基本法 >,形成實際上的兩個釋法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固有的解釋主體,而香港法院是獲授權的解釋主體。香港法院解釋某類條款時必須遵守有關程序和條件,必要時須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且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法院有約束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會先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S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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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法院只是被授權去釋法, 就算你叫那做主體, 也不是權力均等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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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orry我詞不達意,應該寫成
      "范太的講法,大概是大陸方面一貫的看法,即Art.158從來沒有規定下級法院不能 through CFA 提請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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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下級法院有可能通過CFA提請釋法嗎? 都只能由與訟雙方提出. In criminal cases, CFI can refer to the Court of Appeal to resolve a point of law but can the Court of Appeal refer a point of law for CFA to express its view? Only when a case finally lands on CFA then CFA can invoke S.158 to seek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interpretation. Strictly speaking, what Mrs Fan said is erroneous. There is no mechanism for the Court of Appeal, on its own volition, to refer a case to CFA. That is what I meant to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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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here wasn't any mechanism for the CE to seek an interpretation from NPCSC either.
      I too think she is erroneous. What I meant was that she holds such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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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現時有些人提出一個論點,就是擁護基本法不等於不可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某些條文。他們說即使讚成修改基本法中香港是中國的不可分割一部份這條文,亦不等同不擁護基本法。你認為這個邏輯會為法庭接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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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這命題要分兩個層面來看, 首先, 《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 第159條不是已經訂明這權力嗎?故此, 提出修改某些《基本法》條文並不等如不擁護《基本法》, 附件一也指出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也可以。修改《基本法》中香港是中國的不可分割一部份這條文當然不可以, 由序言開始已講明這憲法的根基, 連根基也不保, 就等同不擁護了, 那是偽理據, 法庭當然不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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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序言可唔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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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樓上,即使序言可以修改,此一修改仍需要符合 "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序言說聯合聲明闡明了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聯合聲明說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所以修改序言都無法獨立
      即使你成功將序言中連接到聯合聲明的部分刪除,相信法庭都不會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係容許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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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姐係如要以合法方式實現港獨,連聯合聲明都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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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得改。只可以有新序言及新聲明。新聲明一定下會出現, 英國已過了歷史上有地位去發聯合聲明的時候, 英國可以再講的只能說表達關注或獨自發聲明。憲法根本性的改動也不可能, 除非是處理2047以後, 改變整個一國兩制的概念, 譬如一國一制、香港獨立、聯邦政府等。仍是一國兩制的話, 《基本法》就不會有大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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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要港獨,就要
      1)中英雙方共同發表新聲明,同意放棄或修改舊聲明有關"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既論述
      2)立會及人大通過立法修改基本法序言及部份條文.

      睇黎主張港獨既朋友未來幾十年都幾多功夫要做下.

      如果中方主動放棄香港大部份地區主權,然後香港割一塊地出黎當係維持特別行政區既存在,其餘土地用黎立國,咁又算唔算滿足左聯合聲明有關"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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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夢是沒有邊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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