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

寫在曾健超為七警案作供之前

很高興昨天(blogger昨天上午10時到今早10時)的24小時內, 點擊爆燈, 創開blog以來紀錄, 舊紀錄是4400次, 那是因為林慧思事件, 今次主要是曾健超事件, 有5400次。多人閱讀也心情矛盾, 因為每當有社會分裂事件發生而我去評論, 點擊就會多。那麼, 這一次高點擊率是否社會分裂的訊號呢? 我覺得不是, 因為這社會已四分五裂, 裂無可裂。原本是藍絲、黃絲壁壘分明, 現在藍絲裏又裂痕重重, 李偲嫣那小眾裂了, 那原本是烏合糾結的一群, 不成氣候的, 建制派也各懷鬼胎, 又鬧出中澳槍炮團的醜聞來, 連大公報都對他們發炮。泛民也不見得有多好, 有比人民力量更激進擲磚派出現, 又有極度無知的港獨叫喊, 連悼念六四都變成另一種分裂, 甚至有弱智不堪的鴇母論。沉默的人越來越多, 無他, 誰不會厭倦, 天若有情天亦老。佔中的失敗引發一連串的後遺症現在漸漸浮現出來。

我以前寫得太多佔中的文, 現在也沒興趣去為它蓋棺定論, 這些東西還是留給政治歷史學者, 不如去講自己有點皮毛知識的刑事案。曾健超襲警案判決了, 但暫時還未算告一段落, 因為他明天就要為七警案作供。上一篇有一問:

匿名2016年5月31日 上午11:26

請教標少,在七警案的審訊,控方可以盤問曾健超有關淋液案的詳情嗎?
法官會否以與七警案無關而拒絕?


雖然潑液案已審結, 我也不知道曾健超在七警案錄取的口供在這方面講過甚麼, 有待明天或後天他開始作供時才能揭曉, 不過, 我想預先推測一下。我相信曾健超在證人口供裏沒有割喉式承認自己潑液(割喉式即攬住一齊死), 如果他承認了就不會多次高調接受訪問談論此事, 而談論時也避重就輕。如果他在證人口供裏承認了潑液, 而又多次高調地顧左右而言他, 作供時捅了出來, 這不單是打擊他個人誠信, 也禍及公民黨所餘無幾的公信力。所以我相信他在證人口供紙裏沒有承認自己是潑液的人, 而只會說警察誤認他是潑液的人而拘捕他。控方在七警案傳召曾健超, 一定會觸及潑液那部份證供, 那是提供他被打一鑊的原因, 控方會提出這是七警打他的動機。雖然審案的法官一定有看報、看電視及上網, 一定知悉本案的報導, 但審理本案, 他就如白紙一張, 一切可以考慮的證據, 都要從審訊過程中獲取, 而不是從傳媒處得來。故此, 就算講警察誤以為曾健超潑液, 控方也要引導這種證供出來, 才可以交待他為何被拘捕, 繼而被打。況且, 控方簡單交待, 辯方也會在這方面大肆盤問以攻擊其誠信。故此, 區域法院法官不會拒絕控辯雙方觸及這方面的證供。

可能有人會質疑, 當曾健超作為襲警案的被告時, 辯方試圖引用他被毆打的證供卻被羅官所拒, 豈不是存在雙重標準? 其實這情況性質不同, 拘捕制服他的警員不涉毆打他, 而毆打那部份並非襲警案審理的案情, 所以屬離題。相反而言, 潑液卻是引致毆打的原因(motive)。而且, 作為證人, 可被盤問的範圍很大, 如果證入有刑事案底, 控方也有責任通知辯方, 以便對方循個人誠信方面作盤問。證人可被盤問的範圍遠比被告的大, 因為在法律原則上保障被告的權利比保障證人為多。

風水佬可以呃你十年八載, 我看得準不準一兩天就知道了。

25 則留言:

  1. 判刑也有上載,罕見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423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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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是罕見, 謝謝, 速讀了。預了會上訴, 所以寫埋, 乾淨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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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羅官就本案判刑實屬於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的那種。

      Robert Pang 打上訴很厲害。

      希望曾上訴不要碰到班太。「本席必須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記得第一次在班太面前 她當時是HC Master 我是錯漏百出的 她對我卻是極為寬容 極為耐心。 同時她對暴力行為是極為痛恨的。

      最后我覺得曾健超并不能經受住Lawrence Lok的盤問。7警脫罪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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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然不質疑彭SC的能力, 但在班太席前,似乎張達明有運行。你試下現在再錯漏百出會點。我2006年返港飲宴,在中環午飯碰到班太, 她剛坐正, 道賀寒喧了幾句, 她也記得我移了民。自此我一直都有閱讀上訴判辭, 有一定感悟。始終我最有好感的是Maggie. 駱哥盤問功夫當然一流, 七個都脫罪, 好難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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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是張達明有運行, 他那單是普通襲擊, 老藍絲襲擊小黃絲 對這種雞毛蒜皮的班太才不在乎。 對偷竊她也是能放就放的。

      我那次是做民事,做刑事我可不會那樣犯錯的, 找死啊。

      lawrence lok 好像只代表其中幾個而已。 我就覺得能脫幾個的。

      7警接手前 從電視畫面上看他已經就之前的掙扎(of which he was convicted of) 被噴椒和struggle 受傷。 這些facts 絕對是對7警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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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末段有道理, 不過也只涉及被打受傷的程度, ID是main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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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只望咪打甩咗走出嚟又噏彰顯法治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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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還有樣不利的事情: at all material times 曾一直是頭向下的, 雙手反銬在后,根本看不到什麽的。

      應該在以前的posts 里提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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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剛剛看到,由杜大衞法官Dufton去審。外藉法官。標少點睇,有冇同他合作,打過對台,比他審過你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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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初以為肥郭做, 但佢上咗神台。PTR係David做, 我估都係佢, 但寫這篇時菜單未出, 6點先有, 所以都無提佢個名。Nice 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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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英文審訊其實幾方便證人說謊。盤問沒有要壓迫感,整單案觀看感大打折扣。這單案另一項重點是警方可否證明當人他們幾個一組。如果證明唔到,因為佔中時兵慌馬亂,組合經常變。警察的人個個差唔多樣,如果警方這樣作供,被告完全可以不用作證。被告的樣子有沒有變。認唔認到人。其實都係事實案件,好難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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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avid個老婆係香港人, 佢識唔少廣東話。

      案情事實要審先至知了, 現在講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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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yi, 主控係daniel marash,david leung只係副手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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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oJ不能做主帥, 要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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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avid Leung做副手也不妥當, 曾健超案是他做主控的, 現在曾做證人他也有份做主控, 看起來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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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疑似走水貨青年在上水港鐵站入閘時,被職員懷疑行李超重要過機磅重,青年涉向職員爆粗及拒出示身份證,被港鐵票控。案件早前開審時,被告青年因不滿職員口供,指罵對方「仆街,你屈我」,發火衝向證人台。裁判官最終腰斬審訊,待取他的精神科報告再處理。
    案件今日續審,被告劉富生(25歲)聆訊期間再次情緒激動,企圖衝向正在作供的上水港鐵站職員張志滿,即使三名庭警合力阻止他,他仍拼命反抗。
    裁判官遂召來被告的母親周玉興(54歲)進入法庭勸止被告。詎料被告的母親甫入法庭見到證人,情緒亦激動起來,高聲指摘證人「講大話」、「死剩種」、「等天收」,更對被告說「阿生,唔好咁。我日日都咒緊佢,冚X剷」。裁判官為之氣結,向被告的母親說:「你係咪當我冇到?你唔好响度火上加油啦﹗」母親其後擔任辯方證人,自言粗口是她講的。
    裁判官稍後將被告暫時囚於犯人欄內免生事端,最終判他罪名成立,罰款800元。被告一邊聽判一邊拍檯,要由庭警從旁安撫,其後更在庭警協助下循羈留室離開法庭。

    哇...咁都唔告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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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家啲官慣咗畀人鬧, 唔計較得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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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家D官都要同公務員一樣,帶埋家人返工都要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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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但依家擺明係恐嚇証人喎...萬一証人因"害怕被尋仇"而唔再出庭或推翻之前的証供,呢兩母子算唔算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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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時氣憤而已, 換了是我就籠佢哋入去冷靜下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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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10:23 法庭開明了, 官威放下了, 市民卻不文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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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羅官殊為痛恨的事情就是有人對他對法庭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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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601/bkn-20160601083631212-0601_00822_001.html
    控方在庭上指,剛因另案被判刑的控方證人曾健超,昨日才再向警方錄口供
    辯方亦昨日才收到565頁新文件,故希望在開審前先研究其口供,當中包括一些未被採用為呈堂證供的資料,以及曾健超要求披露七警身份司法覆核案的有關誓章,而法庭亦要處理案中影片真確性問題
    現在才補錄口供,好令人質疑他報仇。有初審的情況下,現在才有565頁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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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難估計錄了甚麼新口供, 可能只是minor clarification. 至於565頁unused materials絕大部份是無用的, 有用那些一早就交了給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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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政司《檢控守則》相關部份:

      12. 披露材料的責任
      12.1 《基本法》第八十七條賦予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維護公平的其中一項保障是控方須把所獲得或已知的相關或可能相關的材料(或關鍵資料,而且不限於可被接納的證據)全面和適時向辯方披露,不論該等材料是否有助證明控方的案情理據,還是經控方切合實際評估後可合理視為︰
      與案中爭議點相關或可能相關的;
      會提出或可能提出新爭議點,而該爭議點並非控方擬採用的證據所能明顯顯示;或
      有確切可能(而非憑空想像)導致上述(a)或(b)項的證據。
      12.2 披露材料的責任,在法庭席前由預審一直至刑事法律程序結束為止,都是控方須持續執行的明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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