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星期日

大叔,你好嘢!

最近這幾個星期天都和老伴到Blaxland River Park漫步談心,這位於Silverwater監獄旁邊的公園,近年擴建了多項兒童遊樂設施,每逢周末假日,都擠滿遊人,有的在河邊漫步,或者在單車徑上飛馳,也有三五成群相約在此燒烤,今天更加見到有Napalese Australian Democratic Forum在此集會,語帶激昂在演説。他們講鄉下話,所以我不知議題。怪不得駛到 停車埸入口,已見泊位全滿的牌。二、三百個車位,稍為等下,一定有人離開的。我一直往前駛,嘩真的爆滿,終於駛到一個沒有泊着車的位,很奇怪,前面一兩架車打了燈但稍作猶豫便向前駛。我也隨著其後,駛上去就見到這情景:


這華人大叔,講廣東話的,泊了他的買餸車,還有兩個座位(兩張綠色櫈仔)。我找到車位泊好車之後,走回頭影了這張相。老伴要走去告訴他這樣做很不對,失禮死中國人,我把她攔住,叫她不要去。老伴問我你怕他動手,我説當然不怕,有我在他動不到手,若然真的動手,肯定有人會倒地不起,我只是不想在那裏開中國人論壇,有些中國人犯賤要給鬼佬罵才痛快。最後,這大叔的朋友到來,原來已在別處泊好車,於是大叔把他佔位工具移走,騰出車位。

我不禁慨嘆,並且佩服,裝備齊全去霸位,比大媽勝一籌,大媽出動肉體來霸,大叔用車仔來得貼切。以前寫過大媽,你好嘢!,這篇是平衡報導,免受性别歧視指責。

10 則留言:

  1. 看了標少很多關於湯顯明的post,對ICAC的公信力產生好大懷疑。事件到現在這個moment都沒有解決,更是讓人驚訝。是不是逼於北京的壓力,ICAC不可以採取任何行動呢?
    But in his defense,湯顯明是有送好多禮物給內地官員,但據本人對《防止賄賂條例》的了解,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可以循《防止賄賂條例》而進行追究的,原因是《防止賄賂條例》清楚講明其所指的公職人員是本港的公職人員,並不可以延伸到內地,而第九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中“代理人”是指公職人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內地官員既不是公職人員也不是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因為他們是受僱於國家,而不是一個或幾個人,並非私營機構的僱員。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湯顯明以及接受禮物的內地官員是並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吃飯款待,湯顯明作為ICAC的head,更加可以自己批准自己,所以《防止賄賂條例》似乎的確對湯顯明無任何作用。。。
    這個是不是也是這件事到現在這個moment都得不到解決的原因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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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不作政治聯,看下primary facts. 不當行為未必違法,違法也未必有證據。我根本也不知有何證據。佢大佬係牧師出身的大狀,有啲嘢拆解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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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標少賜教,原來他大佬是大狀,難怪可以一一拆解~~

      不過標少,本人之前的分析冇錯吧?在《防止賄賂條例》的釋義中,"agent" (代理人) includes a public servant and any person employed by or acting for another。內地官員既不屬於public servant,因為public servant僅限於本港的public servant,亦不屬於employed by or acting by another, cuz obviously here "another" means a person(s), not the whole country, right?所以湯顯明&內地官員在送禮這一點上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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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內地官員唔使諗,一定不包含在內。而且以權謀私未必會干犯防賄條例,那是較隱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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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噢,原來這樣,即是even湯顯明在香港送禮給內地官員都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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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湯顯明在香港送禮給內地官員,是代表香港政府部門廉政公署送禮,禮物並不是用自己個人名義去送禮,禮物係潛越了金額亂花了公帑,豪宴亦是以廉政公署名義去大吃大喝, 相信都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不過,以公款大吃大喝慣性存在香港和中國。----真的要改

    大陸已經發生一眾官員在餐廳大吃大喝時,被數百民眾衝入「攪局」批評......亦有管委會官員大吃大喝,遭到近千民眾圍堵,官員被迫跪地 ..

    現在大把反政府的人有心抓尾巴, 如果在香港再發生比人衝入「攪局」批評, 真的笑壞人!

    相信以後的也會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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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ven湯顯明以個人名義在香港送禮給內地官員亦都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吧,因為就好似標少所講,內地官員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的管轄範圍,內地官員自己亦不會受《防止賄賂條例》的追究,只看他們有沒有違反內地的《刑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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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don't think so, Even湯顯明以個人名義(用公款)在香港送禮給內地官員亦都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吧

      This is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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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來標少不主張動手或動口解決這些大叔大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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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來內文: 老伴問我你怕他動手,我説當然不怕,有我在他動不到手,若然真的動手,肯定有人會倒地不起<---毆鬥, 參與打鬥者=犯法者, 不管先動手,還是後動手,祟尚武力算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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