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星期一

曾蔭權公職人員失當行為罪

3個月前我寫了這一篇:曾蔭權點收科?,當時有位匿名在該文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5年6月30日 下午7:30

很有趣,這看似熱烘烘的話題,只得 Ray 君冷冷清清的一條留言。香港人始終比較平和,未如博主般嗜血,唔想前特首受到頗為冇謂的政治指控。

以本人的專業法律判斷,這個案最後必是 no case to answer。


在那一篇,我預測會檢控曾蔭權。今早曾蔭權正式被廉署拘捕落案檢控兩項公職人員故意作出失當行為的控罪,一切都快速進行,控方也凖備就緒,選擇了轉介高院審訊。3個月前,匿名指責我嗜血,認為一般平和的香港市民會覺得此案屬無謂政治指控,還以專業法律判斷,本案最後必是無須答辯。我一向喜歡前瞻,不做跟屁蟲。以這件案的發展來看,匿名的專業法律判斷可能不夠標少二打六的預測準確了。

兩項控罪都源於租用香港數碼廣播公司主要股東黃楚標在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單位,24個控方證人,相信不包括黃楚標,建築師何周禮有可能是特赦證人。除非證人翻供變敵對證人,否則要no case to answer談何容易。

控罪這樣描述:
控罪一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及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可予懲處

普通法本身沒訂刑罰,故此要加入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所訂立的懲處,條文如下:

(1) 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簡單講即最高判監7年。看官,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為何轉介高院審?若記者懂得問,這條是好問題。以前被控同類控罪的總產業測量師岑國社及高級警司冼錦華,都是在區域法院受審。若果問標少這二打六,答案很簡單,以定罪的刑罰而言,怎樣也不可能超過7年,上高院審就是要由jury去定奪,由peers去判斷。到其時甚麽政治檢控,甚麽狗官都不會被罵,一切都聽從一般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決定。是禍是福,一言難盡。

這件案有政治考慮嗎?整個調查程序拖得這樣長,拖過了抗戰勝利70年,拖過了十一國慶,在之後第一個工作天落案上庭,當我胡言亂語,但裏面包含玄機。中央有介入嗎?特區政府必定要知會中央,畢竟前特首是中央任命的首長,地位超然,中央也已同意檢控曾蔭權,否則會路障重重。如果控方證人包括從深圳方面傳召來作證的,就表明本案的檢控獲中央首肯及協助了。

今天代表控方的是副刑事檢控專員Dr Alain Shum,開審時應該由向本案提供法律意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主理,好有可能是David Perry QC, 近年香港的大案都由他一手包辦,包括許仕仁及陳振聰等案,Alain Shum只會是副手。無論審訊結果如何,曾蔭權這爵士銜頭恐怕不保,脫罪也會被英國褫奪。白紙黑字寫這些預測,準確性日後便可印證。

19 則留言:

  1. 有點弄不明。其實到底是上限7年,還是無上限?

    東方:曾蔭權被控2項「公職人員行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由於《普通法》沒有判刑上限,如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最高可達7年,惟曾蔭權涉及的案件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故曾蔭權一旦罪成,將由高院法官判處刑期,而據以往同類案件的判刑,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判刑最高,他去年在高等法院經陪審團裁定多項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名成立,共判監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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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外亦想問,案件審理中,而林鄭、曾太讚揚煲呔,煲呔話相信會還佢清白,其實呢d言論又會唔會唔恰當?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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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單一控罪最高7年,理論上兩項加埋可以是14年。但是,先要看性質,許仕仁案涉及金額大,利益豐厚,有兩條判6年,加上其他18個月的判刑,大部份同期執行,最後才得出7年半。曾蔭權案規模及嚴重性相對低,而且兩罪都因同一單位引起,定罪總量刑也不會超過4年,所以我講不應在高院審。兩位阿姐應該閉嘴,留番有需要時寫求情信。她們知道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尤其是jury trial, 就應該甚麽也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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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好嘢。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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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件案件衍生的憲法性問題
    基本法權力問題
    相關基本法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會議是協助的決策機構及行政會議的功能不包括對行政長官進行利益監察。這些問題分分鐘需要人大釋法,我不明白為何不傳召前行政長官及全國人大政協副主席董建華,這可以大大解決憲法上的爭拗。


    最有趣反而是基本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我不太明白就任的意思,on assuming his office ,是否要持續申報及如何申報財產。廉政公署是否需要傳召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作證。起基本法上,申報利益只有四十七這條文。


    另外,第一條控罪是否應該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為經傳媒報道後,曾蔭權都沒有租該單位及之後還有些發展的。例如我不知道黃楚標有否退租等。

    第二條控罪關乎行政長官的權力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To decide on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to issue executive orders;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To implement the directives issu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respect of the relevant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 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授勳是否屬於行政命令。這裹沒有指依法定程序發布行政命令。過去中央政府有否授權行政長官授勳權力。這些問題都可能需要人大釋法。
    我贊成起區域法院審,因為起東方日報報道下,曾蔭權根本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我會用陳振聰用的理由去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esent proceedings,還有會用the indictment discloses no offence that 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try ,這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問題是行政長官是否公職人員,行政長官薪金是中央付的,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個問題又是一國兩制的問題。





    如果我是曾蔭權,我會出
    Colin Nicholls QC,他出了本Corruption and Misuse of Public Office的書
    http://3rblaw.com/barrister/colin-nicholls-qc/
    用麥高義Gerald McCoy做副手,因他熟悉行政法,憲法及刑法解決
    用Boase Cohen &Collins布高江律師行
    http://www.boasecohencollins.com/en/
    Clare Montgomery起香港的官司都輸,手風唔順,不會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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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沒想過有憲法問題,職權不能盡錄,四十八(一)的涵蓋面可以很廣闊,可以包括授勳。

      他要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成功率甚低,不能跟陳振聰比,起碼林鄭出來撐他,陳振聰無人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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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囗地說,如果前特首出動這樣鼎盛的律師團,我更懷疑他錢從何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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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家沒有外家可以有,張震遠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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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敢問2015年10月6日 上午1:10的匿名,你係咪覺得行政長官有冇權使用特首辦的廁所痾屎都因為基本法冇講所以要人大釋法啊?何必附和中國政府「中央授幾多權香港才有幾多權」的講法到這個地步?仲有邊個話行政長官薪金係中央支付架?而行政長官是否公職人員這個問題也是common law可以處理到的,終審法院早已在HKSAR v WONG LINKAY對公職人員行失當罪所涵蓋的「公職人員」範圍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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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又沒有講粗口,為甚麼要刪除我留言?2015年10月6日 上午1:10的匿名有錯也不能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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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orry mate. I did not delete your comment. It has gone to SPAM without my knowing until I saw the additional comment above. I un-spam it. I don't know how Blogger classifies a comment as a 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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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就曾蔭權案,標少的6月27日文章分析果然獨到,看法精確。

    期待標少對此案往後發展的繼續評論。


    Ray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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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廉署控罪,唔係用大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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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 have a feeling that Donald Duck is gonna ge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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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If ICAC succeeded in nailing Donald Tsang, it would prove that the status of Chief Executive is not above the law afte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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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am afraid I cannot agree with you. Whether Tsang is eventually convicted, it is immaterial. It is not a yardstick to measure if the CE is above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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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問標少,立法會議員算是公職人員嗎?立法會議員接受捐款而未有申報嘅事件,日後會否同樣被起訴公職人員失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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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例第201章防賄條例第2條説立法會是公共機構,公共機構的成員是公職人員(public servant). 沒有申報接受捐款本身不足以起訴公職人員失當,請參閱下一篇所列5個元素,照單執藥,5個元素俱全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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