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星期日

警拉官放

「警拉人官放人」有感

官:呢啲要顧慮咩?


【明報專訊】「香港圖博民族自決會」成員招顯聰被指在已清場的佔旺區襲警,案件原定前日開審,但辯方突要求押後,法庭昨處理有關申請期間,裁判官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前日表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說法「有感而發」,說:「呢啲我哋要顧慮咩?每件案件都有獨特之處,法庭去裁定被告有無干犯罪行,只需要根據呈堂嘅證供去決定。」
招顯聰涉襲警 准押後審
根據控罪,被告招顯聰(30歲)去年11月27日在豉油街及西洋菜南街交界襲擊一名警長。招日前透過當值律師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稱上周四才獲律師代表,需時蒐集證據以作抗辯,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案發時有份參與行動警員的記事冊,以及索取警察和傳媒拍攝的片段等。
暫委裁判官許肇强質疑辯方是否有需要「節外生枝」,向控方索取更多未必有用的資料。辯方回應稱,警方對待示威者出現反應過度甚至濫權情况,故需時蒐集證據。辯方又舉例指最近另一宗類似的襲警案,被告向法庭呈上目擊者片段顯示他沒有打人,形容有關例子或給予公眾「有片就得,無片就任佢噏」的觀感。
裁判官隨即「有感而發」反問辯方﹕「我哋審理案件係咪要顧慮公眾質疑?新聞話噚日某政黨話『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呢啲我哋要顧慮咩?每件案件都有獨特之處,法庭去裁定被告有無干犯罪行,只需要根據呈堂嘅證供去決定。」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要求令案件變複雜及浪費時間,但最終為對被告公平起見,批准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24日作預審。
【案件編號:KCCC4244/14】

早幾日看到這句「警拉人官放人」的話,有點無奈,畢竟是建制派議員講的話,評論也無謂。這些人目光如豆,身在福中不自知,從不知道司法獨立的重要,一心以為只要被拘捕檢控的人,就一定是guilty like hell,絕對不會逃離法網。跟這些對刑事審訊極度無知的人講法律制度及法庭運作,可謂白費心機。許官的感受,我絕對理解,因為我在法庭成長。

看到近年的社會運動越趨激烈,很多人會看得不順眼,從影片中看到有些明顯違法行為,不能繩之以法,當然使人很不舒服,甚至會覺得很不服氣。

官放人就有聯想,官釘人也有聯想。法官具個人政治看法, 是很自然的事,畢竟作為一個人, 對社會裏發生的事不會置若罔聞, 就會產生一些看法, 這些看法會不會對判案產生偏頗,只能依賴他們作為專業的法官的公正操守。只憑審訊的結果,被告的定罪與否,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否則原因難下定論。譬如以佔中為例,在很多現埸拍攝的片段或新聞片都見到衝擊行為,到檢控上庭時,被告對控罪可能會無須答辯或者無罪釋放,箇中原因多不勝數,不是那些不上慣刑事法庭的人可以想象的。如果要講理由就有一籮筐,譬如遇到個放官,這個放官為了怕被告上訴所以就判被告無罪。真有這種官嗎?當然有。做甚麽事都有少做少錯的。定被告有罪,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有排寫,又有被上大人批評得體無完膚,公告天下的風險。避險最佳辦法就是判被告無罪,無罪就無上訴,無上訴就不用工餘時間為上訴做文章,自然就不會被上大人插幾刀。判被告無罪不怕律政司上訴嗎?如果是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一萬件案律政司也不能有一件拿去上訴。涉及法律觀點的律政司會上訴的可能幾十件也沒有一件。故此,要練精學懶,最佳辦法就是一句benefit of doubt判被告無罪,安枕無憂。

在此要岔開一筆,近年上訴法院吹了一股不明所以的風氣,很簡單的上訴都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不必要地冗贅。這樣做形成了寫判辭一股又長又臭的風氣,浪費時間。下級法院的法官也無可奈何地詳盡,完全defeat裁判法院審案的性質及效率。言簡意賅就不能明鏡高懸明察秋毫嗎?

被告被判無罪,其他原因可以是控方證據的問題,證人作供表現的問題,被告給人良好印象的問題。定了罪也可以上訴得直,故此,警拉人官放人這講法,只是無知的議員的智商問題。

相反而言,把被告定罪,尤其是由政治事件引申出來的案件,又有人指這些法官是對共產黨獻媚的狗官。講這些話的人,不論正反,只是在做政治秀,我原本不想評論,看了許官的感慨,才加一把嘴。至於招顯聰這種廢物,我就沒有興趣去評論了。

至於那些又勤力,憑專業知識去斷案的官也有不少,起碼標少就認識不少,昨晚就跟幾個碰頭吃飯,聽下他們吐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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