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1日星期日

政治檢控 v 法治檢控

佔中前控告至少14社運人
被指恫嚇抗爭者 警:無政治考慮


【明報專訊】警方昨日落案起訴14名6月6日及6月13日參與立法會外反新界東北集會的示威者,多人被控「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等罪,另有人被控「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社運界則統計最少有19人被起訴。被捕者中,部分曾表明會參加佔中,或正籌辦大專罷課。被起訴者之一土地正義聯盟成員何潔泓批評警方的行動是有意恫嚇抗爭者,不要參與佔中及公民抗命行動。

(21/9/2014明報節錄)

恫嚇或政治檢控,只是煽情話。如果有足夠表面證據,又符合檢控政策,檢控社會運動中主導或積極參與者,可謂一貫做法。大型社會運動參與人數多,考慮扮演不同角色作檢控相當花時間,事發兩三個月後才被起訴,已不算慢。至於是否針對活躍的社運人士來檢控呢?既然是活躍的人,會參與佔中一點都不出奇,斷不能夠以避免別人有被恫嚇的感覺而不提出檢控。若果這様成理,那麽不斷犯法就可以避過檢控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果被告參與佔中,再被檢控,變成保釋期間再犯案,有可能因此被取消這件案的保釋(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2)(b)條)。實際上會不會這樣發生呢?我覺得不會。

反新界東北集會的示威者下星期一上庭,假設到時聽取答辯,他們否認控罪,以這件案涉及被名及證人的數量而言,必然在定出審訊日期之前先提訊作預審(pre-trial review)(PTR),評估審訊時間及律師的安排,由下星期一上庭起計,至少要兩三個月後才有機會開審,律師眾多的話,要遷就律師檔期,又加上聖誕新年的旅遊季節,這件案在2015年前根本審不到。如果佔中在今年內發生,發生時參與者行為違法,到時又要花幾個月搜集及考慮證據才提出檢控,又會是2015年才會第一次上庭。如果是這樣,最有可能是對參與佔中犯法的再犯者保釋條件訂得嚴厲,而不會取消反新界東北集會示威者的保釋。

籌辦罷課的人,根本就沒有壓力,因為罷課本身完全不犯法,如果學生在罷課期間不務正業去犯法,就與罷課無關。如果在罷課期間構成非法集結之類的行為,那又是另一回事。畢竟罷課在甚麽地方進行,做甚麽事情,是發動的人預先可以評估的事。從這角度看,警方的行動又怎樣構成恫嚇呢?而且,縱觀那些活躍於社運的人,就算有案在身,他們也無畏無懼,不斷參與不同運動,警察的行動怎様能嚇倒他們呢?

除非我走漏眼,我沒有印象見過社運人士過度活躍而引致被revoke bail的情況,如果有這種例子,請告訴我。這些社運人士,不是今天偷奶粉,明天偷藥房用品那種「老同」,他們並非真正罪犯。法庭在處理他們的保釋比較寬鬆,不會輕易revoke bail,以免授人口實,指責法官和政府聯手打壓示威者。故此,少擔心,也不要上綱上綫,被拘捕檢控就與政治打壓連綫,講出來也無味道。老子搞政治,兒子被控吸毒,硬要説成是政治打壓,法治要扣上政治的帽子,講出來有市場,因為在香港甚麽都有市埸。法庭不是議會,不要上演政治秀。一切都政治連綫,人也黐綫了。

2 則留言:

  1. http://news2.mingpao.com/pns/網站斷約功能突「復活」/web_tc/article/20140923/s00002/1411409552130
    Bill, should the judge consider it as a mitigating factor. Although I and many Hong Kong people do not propose any violent action, I sympathise what the defendant did yesterday in i-cable headquar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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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am afraid the bringing of weapon and injuring people is a premeditated act. Contractual dispute should not resort to violence. I don't think it can be advanced as m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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